▌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常德市室內裝飾協會,英文名稱為:Changde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縮寫:CI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本市從事室內裝飾及相關行業的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業性的社會組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公平、規范、民主、創新原則,為政府、行業、企業和廣大消費者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促進我市室內裝飾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 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室內環境保護以及室內用品配套與陳設布置的系統工程;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藝術性的生活服務業;它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諧、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常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常德市散裝水泥和墻體材料革新管理辦公室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9個分會,分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財務不獨立核算。分會設立增減需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5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協會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財務不獨立核算。專業委員會設立增減需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本協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協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
第九條 本協會的辦公場所:常德市亮萬家家居廣場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室內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按照常政辦發[2009]22號《常德市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試行辦法》所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二)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各種定額;
(三)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四)組織評審認證、年檢年審,審查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資質,開展對室內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五)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與其他行業或組織就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和處理,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以及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矛盾進行協調和處理;
(六)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行業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七)發展與國內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協會及會員之間的聯系,組織參加國際國內展覽訂貨會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技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八)開展咨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建設行業網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信息,培訓各類人才,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評定室內裝飾從業人員技術職稱;
(九)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有關活動;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學、中介服務等生產經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其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老會員推薦分會接收,提交入會申請書,并表明申請會員或理事。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批;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授予銅牌。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提交書面報告并交回銅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的收回銅牌,并在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紀律專業委員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銅牌,并在媒體予以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劃;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正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工作需要即時召開會議。會長辦公會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對工作進行督促和落實,對新的工作或工作思路形成提交常務理事研究的工作議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質好;
(二)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能處理好自身利益和行業利益的關系,愿意為會員辦實事做好事。
(三)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5年,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以上單位(含協會負責人)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選舉方法產生,并實行稱職者上、不稱職者下的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本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會長主管協會全面工作,秘書長負責協會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小組開展工作;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副會長的職權:
(一)參與協會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二)負責抓好分會工作和協會分管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監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監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監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9年12月30日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本協會以前的章程同時廢止。